关于科学选购和安全使用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消费提示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科学选购和安全使用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消费提示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加快新产品供应的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25〕144号)、《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以下简称“新国标”)等相关规定要求,自2025年12月1日起,不符合新国标要求、且未依据该标准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全面禁止销售。为帮助消费者科学选购、安全使用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特发布如下消费提示:一、新国标的主要内容及变化新国标(GB17761-2024)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旨在提升车辆本质安全水平。(一)强化防火安全。提升非金属材料防火阻燃性能要求,并明确整车塑料总质量不得超过整车质量的5.5%。(二)提升制动性能。完善制动系统要求,缩短制动距离(目标为缩短一半),提升雨天制动稳定性,防止打滑。(三)严格防篡改要求。完善控制器、电池组、限速器等关键部件的防篡改设计,确保车速超过25km/h时电机停止提供动力,有效防范非法提速改装。(四)优化重量限制。将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55公斤提升至63公斤,以提升续航能力。(五)新增技术要求。1.要求电动自行车具备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特别说明:商用电动自行车需强制开通该功能;私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虽具备此功能,但用户可选择不开通或关闭定位服务。北斗模块提供定位服务本身不收费。2.增加电动机低速运行转矩要求。3.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车型均安装脚踏骑行装置(具体依据标准细则执行)。4.明确鼓励安装后视镜。(六)完善管理体系。新增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的要求,强化源头管理。(七)明确使用年限。要求生产企业明确电动自行车的建议使用年限,并在铭牌、产品合格证上进行标注。二、政策实施有关要求(一)生产过渡期。自2025年9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要求。(二)销售过渡期。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允许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三)全面实施。2025年12月1日之后,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必须符合新国标规定并取得CCC认证。(四)已购车辆处理。消费者在新国标实施前已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会被强制淘汰。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旧换新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消费者更新换代。三、消费者选购提示为确保您购买到合规、安全的电动自行车,请务必注意以下事项。(一)查验CCC认证标志。购买时应认准车辆是否已获得CCC认证,并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注CCC标志。这是车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基本凭证。(二)核对产品合格证。坚持一车一证,务必索取并仔细核对随车附带的《产品合格证》,确认合格证上的产品型号、整车编码(车架号)、电池品牌型号、充电器型号等关键信息参数与实车完全一致。(三)留存完整购买凭证。购买时,务必向商家索要正规发票(注明车辆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等)、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凭证。建议留存车辆CCC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电子截图。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的,需确认商家资质,查看产品评价及售后保障条款。(四)警惕违规销售行为。请勿购买商家将逾期旧标二手车作为新车售卖、销售无新国标CCC认证产品或涉嫌伪造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如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请立即通过12315或12345热线举报。四、安全使用与风险提示(一)拒绝非法改装。严禁擅自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拆改限速装置(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擅自改装、拼装、加装行为都可能严重破坏整车安全性能,引发火灾、交通事故等重大风险。(二)规范维修保养。维修或更换零部件时,应尽量选择原厂配件或符合原车规格的合格配件,确保兼容性与安全性。(三)关注使用年限。请注意查看并遵循生产企业标注的电动自行车建议使用年限,及时更换达到使用年限的车辆,消除安全隐患。五、维权渠道购买和使用过程中,请注意保留发票、合同、CCC认证证书、产品说明书、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如发生消费纠纷或发现违法销售行为,可先行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或向当地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消保委组织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衡山县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链接 https://hs.nqi365.com/detail/news/00/208 信息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注 | 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揭牌成立
近日,依托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有限公司筹建的国家磨料磨具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以下简称 “中心”)揭牌成立。该中心的成立,标志着国机集团首家、河南省唯一获批准的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正式投入运行。国家磨料磨具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紧密围绕磨料磨具产业发展需求,以提升磨料磨具产品质量为核心目标,重点破解产业内存在的“测不准、不能测、测不全、测不快”等计量测试技术瓶颈。通过加速推动创新成果与产业深度融合,强化全产业链、全溯源链及产品全寿命周期的计量测试技术服务,同时开展具有前瞻性的计量创新服务,着力构建产业计量测试服务新型模式,全力打造支撑国家磨料磨具产业发展的质量技术基础。国家磨料磨具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将引领我国磨料磨具产业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推动磨料磨具产业技术升级,提高磨料磨具产业计量测试能力和水平,完善磨料磨具产业量传溯源体系,助推磨料磨具产业高质量发展。作为河南省唯一获批准成立的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还将担当起引领和示范作用,助力河南省构建产业计量测试新体系。信息来源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务院同意,这一领域支持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质检中心
近日,商务部印发《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其中提到,支持在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概念验证平台、中试验证平台、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质检中心、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产业创新和服务平台。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中央编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国家移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有关方面制定了《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商务部2025年5月21日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建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是我国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国家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积极参与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勇当改革开放的排头兵,进一步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积极参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扩大国际合作,推动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努力开创国家级经开区工作新局面。二、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一)提升创新策源能力。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布局重大产业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区内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国家级经开区科技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等组成创新联合体,加强与国家大学科技园协调联动,协同推进技术创新与商业转化。支持在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概念验证平台、中试验证平台、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质检中心、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产业创新和服务平台。允许国家级经开区直接申报省级科创载体。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设立离岸创新基地,探索海外研发、境内转化等路径。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创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强化区内外知识产权合作对接,加大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力度,积极探索专利池等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新模式。(二)夯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基础。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参与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和大规模设备更新工程。鼓励国家级经开区通过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未来产业孵化器和先导区,加强未来产业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超前布局未来产业。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服务型制造,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价值链高端延伸。(三)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参与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和智能制造工程,建设一批高标准数字园区、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和智能工厂。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引进、培育具备行业引领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系统化、图谱化、标准化推动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数据产业。按照国家总体布局要求,因地制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算力基础设施、第5代移动通信(5G)等网络的建设。积极支持西部枢纽节点起步区内的国家级经开区承接“东数西算”工程重点项目。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信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四)打造安全稳固产业链供应链。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加大招引和培育科技领军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关键企业、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企业,做强“链主”企业。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参与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行动。鼓励国家级经开区间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合作。(五)有序推动产业承接合作和梯度转移。支持东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共建产业园区,推动转出地和承接地利益共享。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推动沿边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与毗邻国家加强跨境产业合作。三、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纳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对国家级经开区外资标志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尽快落地建设。鼓励包括外资基金在内的各类资金投向国家级经开区新兴产业领域,培育孵化中小企业。指导国家级经开区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助力打造“投资中国”品牌。优先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参加“投资中国”品牌活动。依托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平台,加强国家级经开区与全球知名投资商、金融资本对接。用好用足现行有关便利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组团赴境外招商引资,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境外驻点招商。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肯招商、会招商、善招商”的全链条专业化招商队伍,构建招商引资新模式。国家级经开区应依法依规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八)推动外贸多元创新发展。鼓励国家级经开区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发展。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拓展数字服务出口,打造数字贸易高地。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全球集散分拨中心、国际物流枢纽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及区内企业布局海外流通设施。(九)加强开放平台功能。加大国家级经开区制度型开放力度,赋予更多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功能。加强国家级经开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平台的协同发展,推动外向型经济提质升级。有序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探索形成的制度创新成果。鼓励国家级经开区积极参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八项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加强产业对接,深化“两国双园”等合作模式探索。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在多双边倡议、协议框架下加强绿色发展、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等领域对外合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加强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国际组织在园区建设、投资促进等方面的合作。四、深化管理制度改革(十)优化体制机制。推动各地区适时制定修订开发区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各国家级经开区应因地制宜实行符合新时代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和优化国家级经开区对行政区划建制的托管、代管关系。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探索实行编制分类管理、人员统筹使用,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规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人才流动。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动态管理,不断提高质量水平。(十一)提高管理效能。优化国家级经开区运营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市场化运作水平,推动园区行政管理主体与开发建设主体相对分离。省市级涉及经济管理的审批权限应放能放尽放,依法授权或委托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行使,并通过制定权责清单予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家级经开区重要岗位、领域及开发建设、安全生产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十二)打造营商环境高地。国家级经开区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做好“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等一站式平台服务,解决企业反映突出的堵点卡点问题。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探索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指导国家级经开区及属地政府部门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推广智慧监管,优化信用监管,积极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五、强化要素保障(十三)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单列国家级经开区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主导产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明确“工业上楼”的产业类型,规范引导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立体开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允许国家级经开区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和研发设计用地合理转换,适度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探索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新型产业用地(M0)。地方人民政府应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全程监管并主动接受部门指导,严防以新型产业用地(M0)等名义“打擦边球”开发住宅、商办用房等房地产项目。国家级经开区工业用地原则上应实行“标准地”供应。(十四)支持绿色低碳发展。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实施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积极参与绿证绿电交易,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水平。支持完善企业碳排放统计核算和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探索推动企业使用绿证参与碳排放核算和碳足迹管理。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创建碳达峰试点园区。鼓励国家级经开区丰富绿色金融服务供给,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产业,积极创建绿色工业园区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依法推进国家级经开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十五)加大招才引智力度。支持国家级经开区面向全球招引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在落户、住房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支持外籍人才集中的国家级经开区规划布局学校、医院等生活配套设施。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及区内企业通过产教融合试点、“双元制”教育等方式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培养产业技能人才。(十六)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允许各地区统筹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园区及产业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通过上市融资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创新的实际贡献,精准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压实主体责任,制定支持和配套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高质量建设国家级经开区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推进,组织开展督促和评估工作,确保本工作方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15部门联合印发!加强合规管理→
3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办公厅(秘书局、办公室、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产品和服务质量合规,《指导意见》提出,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与检查检验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制度,保障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岗位)监督推进质量管理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办公厅(秘书局、办公室、综合司)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企业〔202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总工会、工商联、贸促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促进中小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中小企业增强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水平,防范生产经营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推动中小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需求牵引,系统观念、法治思维,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引导中小企业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建设、提升合规管理水平,防范生产经营风险。到2030年,中小企业合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合规服务工作体系基本形成,企业基本具备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合规管理意识和能力,依法合规经营水平显著提升,合规成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明确合规管理重点领域(一)劳动用工合规。引导中小企业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人力资源引进、开发、使用、培养、考核、激励、退出等管理要求;落实劳动合同制度,遵守相关就业和用工监管要求,保障员工取得劳动报酬、享受休息休假、参加社会保障、接受职业培训等各项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与安全标准的必要保障,降低健康和安全的风险;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二)财税合规。引导中小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真实、完整记录会计信息,建立会计档案,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反对财务造假和舞弊行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代扣代缴等义务,按规定报告纳税信息,避免产生欠税,杜绝偷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清晰、可操作的财务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妥善保管财税资料和公司印章,定期开展内部财务审计。(三)产品和服务质量合规。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与检查检验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制度,保障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岗位)监督推进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落实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生产工艺要求和规范;根据实际需求建立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计量保障体系,提升质量控制水平;严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严禁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虚假宣传。(四)安全生产合规。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细化不同岗位、级别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时对老旧及磨损设备进行安全评估、检修和更换;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维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益;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五)节能环保合规。引导中小企业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要求,提升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禁止使用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按照节能降碳、循环经济等标准及规定要求改进生产工艺;把污染防治纳入规划选址、生产管理、控制过程,加强源头防控;坚持生态保护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的禁止、限制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加强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碳排放、生态破坏的监测管控;完善环境污染事件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六)知识产权合规。引导中小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对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及时完成权利登记或注册;规范运用知识产权成果,合规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在研发、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参展等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依法合规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价值,有效保障创新者、使用者权益,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运用。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七)网络和数据安全合规。引导中小企业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加强信息系统、网络、数据的安全防护和安全意识教育;制定实施数据安全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的分类分级和权限管理,加强人员管理和技术控制,履行重要数据识别备案、分级防护、风险评估等责任义务,防范并及时应对和处理数据泄露、篡改、丢失事件;重点梳理向第三方输出、共享、委托、提供数据,从第三方接受数据,处理个人信息及跨境传输数据等活动中的合规要求和风险,落实特定类型信息收集与使用合规义务,保护企业数据及个人信息安全。(八)公司治理合规。引导中小企业依法注册登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完成出资;建立规范、透明的治理结构,制定和执行公司章程,明确股东、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合法合规对外担保,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合理开展融资活动,确保资金使用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开展信息披露;企业解散的,依法完成解散程序,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九)国际化经营合规。引导中小企业提高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经营活动中的合规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熟悉了解境外相关的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土地、税收、劳工、外汇、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遵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重视合规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建立健全内控合规管理体系,健全合规审查内部机制,有效识别分析和管控合规风险;有效应对涉及贸易保护、出口管制以及多边银行制裁等外部风险,妥善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减少负面影响。(十)供应链合规。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对供应链重点环节,包括研发、采购、生产、物流、销售等环节的合规义务识别和风险管理;协同供应链上下游合作伙伴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满足反贿赂与反舞弊、产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合规要求,加强合规风险防控。鼓励引导中小企业结合自身特点、业务范围、发展需要等,加强其他相关领域合规管理。三、统筹推进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一)坚持理念引领,提升企业合规意识。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涉企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政策要求的宣传解读,积极总结和宣传推广地区、行业内中小企业合规经营典型,开展“以案说规”等案件分析,帮助广大中小企业了解合规内涵、认识违规危害、树立合规意识。将合规管理纳入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训内容,面向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及合规知识,帮助中小企业了解合规、重视合规、精通合规,推动合规管理成为企业自觉行为。(二)坚持因企制宜,引导企业完善合规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梳理中小企业合规相关标准和合规要点,为企业提供指引和参考。全国工商联将加强法治民企建设,制定实施工商联执委企业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指引。各地要结合实际,引导中小企业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以风险防控为目标,建立完善覆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合规管理体系,在兼顾成本与效率的前提下加强合规管理。在选择合规管理模式、建立合规治理结构、培育合规文化理念、数字化转型推进合规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自主性,以适合企业所需为宜。(三)坚持服务先行,加大合规服务供给。各地要结合“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全国工商联“助微计划”专项行动、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等,组织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合规风险排查、合规培训、合规诊断、咨询辅导、合规体系建设、维权服务等多层次合规服务。用好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全国工商联“网上工商联”及其他相关部门服务平台,把合规管理纳入服务内容,线上线下为中小企业提供查询检索、案例剖析、自检工具和咨询辅导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合规人才培养,发挥企业合规师培训基地作用,支持开展中小企业合规师培训。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发放服务券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合规管理服务。(四)坚持问题导向,解决企业痛点难点。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中小企业合规问题多发的关键领域和管理提升诉求,组织研究开发中小企业合规自检工具,汇集中小企业合规管理典型案例,为中小企业提供参考。鼓励各地深入调研了解本地中小企业合规管理情况,立足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开发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的中小企业合规实务操作指南、合规诊断工具,培育遴选专业合规服务机构,建设有关政策库、专家库、案例库、服务机构库。鼓励集群、园区、基地等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企业合规指导和合规诊断公益服务。(五)坚持开拓创新,鼓励开展先行先试。各地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探索合规管理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创新,提升企业合规专业化能力和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依规在劳动用工、职场环境、知识产权、国际化经营、出口管制等合规风险高发领域探索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合规管理相关创新措施试点。鼓励具备较好企业基础、工作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研究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合规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构建合规风险预警机制、重大风险快速响应机制,依法依规探索在相关评比、认定、考核工作中引入合规方面指标,引导、帮助优质中小企业提升合规管理水平。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合规管理和服务的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六)坚持协调联动,建立多方协同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将合规管理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内容。各地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作用,联合有关部门、机构,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政府部门、工商联组织、行业商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多方参与、专业高效的中小企业合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部门职责和机构专业服务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外汇局综合司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全国工商联办公厅中国贸促会办公室2025年3月7日信息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质量强县(区、镇) 培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 质量是一个城市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推动质量强市、质量强业向纵深发展,打造质量强国建设标杆。县域作为基本单元,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为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以县域为抓手,推进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县、区、镇等县级城市,立足自身定位和资源要素优势,制定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健全质量促进政策措施,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导入全面质量管理方法,推动城市管理理念、方法、模式创新,促进城市精细化、品质化、智能化发展,增强区域质量发展新优势,因地制宜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质量强国。 到2027年,培育建设100个以上积极性高、质量工作基础好,质量效益水平全面提高,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先进质量文化蔚然成风的质量强县(区、镇)。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经济质量效益型发展。深入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增强质量意识,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加快形成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建立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质量创新体系,聚焦提升质量保障和竞争能力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推动质量变革创新,把增强质量发展创新动能作为城市发展重要驱动力。加强质量政策引导,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推动区域质量发展与生产力布局、区位优势、环境承载能力及社会发展需求对接融合。 (二)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引导和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因地制宜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探索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强化链式思维,紧贴产业链供应链需求,推动建设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更好发挥质量在支撑产业建圈强链中的作用,培育形成若干质量技术优势突出、产业链融通发展的质量卓越产业集群。完善品牌培育发展机制,开展特色品牌创建活动,不断增强品牌竞争力、知名度。 (三)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方位推动质量升级。扩大安全优质农产品食品供给。推动消费品质量从生产端符合型向消费端适配型转变。大力发展优质制造,推进重要工业品、重点消费品、重大技术装备质量迈向中高端。实施全过程工程质量责任管理,提升建设工程品质。增加优质服务供给,提高生产服务专业化水平,促进生活服务品质升级,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四)构建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加大计量检定校准、标准研制与实施、检验检测认证等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运用市场化机制和信息化手段,推进数据、仪器、设备等资源开放共享,更好服务市场需求。加强质量基础设施管理,支持区域内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要素集成融合,鼓励跨区域要素融通互补、协同发展,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支撑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 (五)提升绿色发展质量。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质量要素对绿色发展的支撑赋能作用,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遵循质量发展绿色导向,推动高耗能行业低碳转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减污。加强大气污染、黑臭水体等综合治理,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全面推行绿色设计、绿色制造、绿色建造,落实绿色产品消费促进制度,推广绿色生活方式。 (六)强化高水平质量安全保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防范区域性、规模性食品安全风险。持续深化药品安全巩固提升,抓好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监管。强化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守牢质量安全底线。 (七)推进全民质量共治。创新质量治理模式,健全以法治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多元治理机制,强化基层治理、企业主责和行业自律。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畅通群众诉求通道,推动群众身边质量问题省心办、快速办。以全国“质量月”等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全民质量行动,积极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最佳实践,形成特色鲜明的质量文化,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实施 (一)做好统筹实施。健全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统筹协调,明确任务要求,制定参考指标体系,建立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库,整体有序推进培育建设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领域内积极开展宣传,加强工作指导,坚持培育引导、分类施策、梯次推进。鼓励县级城市自主自愿开展培育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制定细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取得实效。建立培育建设城市动态调整机制,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及时进行调整。 (二)强化政策保障。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工具,促进质量问题诊断提升,推动特色品牌建设,加强质量人才培养,完善质量激励措施,深化培育支持。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质量强县(区、镇)数据库,鼓励培育建设城市利用数据库对城市质量状况实施监测,加强自身纵向比对分析和同类型城市横向比对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锻长板、补短板、强弱项。鼓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政策支持保障,支持培育建设城市立足自身资源禀赋,突出特色优势,因地制宜细化培育措施,优化补充特色指标,打造质量比较优势。 (三)推动试点创新。鼓励培育建设城市结合城市定位和发展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创新实践活动,每年一季度前总结培育建设进展情况。市场监管总局结合不同类型城市发展特点,针对性布局创新试点,探索不同条件下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培育建设质量强县(区、镇)的特色模式和路径。探索开展县域城市质量状况客观分析,发布年度县域城市质量状况报告。 (四)抓好宣传推广。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发掘和总结一批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通过组织召开质量强县(区、镇)经验交流现场推进会、发布优秀案例、开展培训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强先进经验交流推广。依托全国“质量月”、中国质量大会等重要活动平台,利用各类媒体渠道,积极宣传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政策措施、试点经验、成效亮点,推动开展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合作交流,助力地方增强知名度、扩大影响力。 (五)严格纪律要求。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不是评比达标、创建示范或考核事项,不得异化为创建、评比、评选、考评等活动,不搞命名授牌、结果排名。严禁以培育建设之名牟取利益,不得向参与培育建设城市收费或变相收费、搭车收费。要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措施,不得层层转发文件、分解下达指标、要求报送台账,不增加基层负担。

这一地方检验检测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认定,今起正式实施!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打造国内领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高地。《意见》提出,检验检测人才纳入省服务业高层次人才认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促进我省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在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百千万”工程部署要求,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检验检测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到2027年,全省行业规模达到600亿元,培育一批权威公信、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品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一批高能级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打造国内领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高地。二、聚焦重点领域,提升供给水平(一)支撑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健全产业链、供应链检验检测体系。培育建设一批国家及省级质量标准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质检中心等高能级平台。围绕绿色石化、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等8大重点产业集群,鼓励共建公共检测平台,强化“一集群一平台”支撑。优化国家及省级质检中心布局,建设、整合、提升一批质检中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助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研究发布重点领域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指导目录,积极发展氢能、光伏、新型储能设施等领域检验检测服务。深化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国家综合试点,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在纺织、电池等行业建立碳足迹认证制度。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推算碳排放量、碳追踪、碳足迹核算等测量技术研究与应用,完善生态系统碳汇监测和计量体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三)增强社会民生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对食品药品和日用消费品痕量有毒有害物质、特种设备极端环境材料、高端焊接性能、高压储氢装备等的检测能力,加快发展医疗器械、进出口商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检验检测服务。建立完善公众健康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检测与评价标准体系,支持传染病、化学物安全性检测技术研发及相关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三、深化创新驱动,强化能力支撑(一)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技术研发力度,组织实施省重点科技研发专项,支持检测装备申报首台(套)产品认定。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引导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产品开发。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检验检测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二)提升行业专业能力水平。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专业领域全类别产品(参数)检测能力,开展检验检测方法、仪器设备、标准规范等研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争创各级知识产权奖、标准创新奖等。鼓励开展在线检测、自动化检测和物联网智能检测,加快数智化转型。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内部质控。培育扶持一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科技厅)(三)增强集聚发展效应。加快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浙江)、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所在地政府优化招商引资政策,吸引优质检验检测机构落户,在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新材料等领域形成竞争优势。(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政府,相关县〔市、区〕政府)四、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一)优化市场准入机制。精简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流程,深化部门联合审批。严格资质认定范围,避免重复许可;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探索开展远程评审,加强评审队伍和行风建设。(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动办〔省人防办〕)(二)推动机构做大做强。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整合检验检测资源。有序推进检验检测事业单位改革,优化内部运行机制,支持申报新型研发机构。整合组建省级和区域性大型检验检测机构或企业集团,以及市、县级综合性公共服务机构或区域检验检测中心。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业领跑机构认定,培育“品字标浙江服务”品牌。(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检验检测服务业,支持各类企业将具有比较优势的检验检测与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分离,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内部实验室建设,申请国家实验室认可。(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五、提升服务能级,促进协同开放(一)优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浙里检”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优化升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实现与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等贯通共享。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为企业提供计量测试、研发中试、检测认证和培训咨询等综合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二)增强产业协同能力。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检验检测认证联盟、协会、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嵌入全产业链,加强服务供给。深化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在产业集聚地、小微企业园设立实验室或服务平台,促进检测人员和技术服务双下沉。提升首台(套)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性等检测评定能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三)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支持品牌检验检测机构开拓省外境外市场。组织检测认证机构开展目标市场质量标准等准入要求比对研究,参与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行动。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协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以及国际标准化、检测认证活动,开展跨境或区域性互认合作和技术交流。加强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合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六、加强要素保障,增强发展动能(一)加大要素资源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纳入“凤凰行动”计划。完善融资渠道和扶持政策,健全金融产品服务,推行服务质量保险。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指导检验检测机构用好用活增值税抵扣、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局、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财政资金统筹,支持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发展。落实发展总部经济政策,大力引进省外境外检验检测机构在浙设立区域型或功能性总部。对落户重大检验检测项目、平台,以及新获国家实验室认可等资质,符合条件的,各地按规定给予奖补。积极利用引导基金、创投基金等,引导支持各类主体建设弥补市场失灵的公益性检测项目,填补国内省内空白、配套重点产业集群等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快引育高层次紧缺人才,建设一批院士、博士后工作站。检验检测人才纳入省服务业高层次人才认定。增加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国家、省级质检中心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实行动态调控。有效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单位横向项目劳务报酬等政策。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设置相关学科专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七、加强规范管理,提升监管质效(一)加强统筹规划。各设区市要将检验检测工作纳入质量强市、现代服务业强市建设计划,同谋划同部署,加强督查考核,结合实际细化政策举措。分行业分领域明确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统计调查、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宣传引导。(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二)深化协同治理。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实现监管数据互通、违法线索互联、执法行动互助,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引导行业自律,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公开承诺、发布诚信声明、公开检测报告,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三)推进智慧监管。深化信用监管、远程触发式无感监管。引导检验检测机构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检验检测人员、设备、样品等要素质量控制水平,加强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管理,完善事中事后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推进检验检测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应用,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本意见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0号)同时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4日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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