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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碰!国家认监委划定服务认证合规红线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服务认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我国服务认证领域首份规范性指导文件,《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服务认证行业迈入规范发展新阶段,将进一步发挥认证制度效能,助力服务业扩能提质。《指导意见》聚焦加强认证机构合规管理、规范实施认证活动、强化服务认证规范有序发展的支撑等方面,提出16项政策举措。这些措施既为认证机构划定清晰的合规红线,细化认证活动各环节的实施要求,也为认证行业高质量发展指明方向,构建起协同发力、系统推进的规范化发展体系。全文如下: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服务认证的指导意见国认监发〔2026〕3号各认证机构:为保障服务认证规范有序发展,提升服务认证专业化与公信力,更好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服务认证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认证机构合规管理(一)强化服务认证机构管理制度建设认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构建覆盖服务认证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的管理制度,确保持续具有开展服务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二)明确服务认证领域划分认证机构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能力,识别服务特性,依据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2部分:不可运输产品》,参照《服务认证领域与典型认证对象对应关系表》(附件1),界定服务认证对象,确定服务认证领域。(三)严肃服务认证资质申请1. 资质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以服务认证领域新设立认证机构的或认证机构申请扩项服务认证领域资质的,应当提交合法、真实、完整,符合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的申请材料。2. 专业工作证实性材料要求。认证人员应当提供从事所申请领域专业技术、质量管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标准制修订等工作经历及相关证实性材料。不得仅提供认证人员个人书面描述材料,或出具仅包括认证人员岗位名称、工作时间的工作证明代替证实性材料。(四)规范服务认证规则备案服务认证规则备案应当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2025年第9号)相关规定,且满足以下要求:1. 服务认证领域要求。认证机构应当明确界定认证类别,不得将服务认证规则与产品、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混淆备案。通过识别服务的主要特性确定服务认证领域,严格依据服务认证领域划分要求备案认证规则。2. 服务认证规则名称要求。认证规则命名应当准确体现服务领域或认证对象,原则上命名为“XXX服务认证规则”。不得带有产品、管理体系、资质、资格等字样,防止产生名称混淆或误导性宣传。3. 服务认证依据要求。服务认证依据应当涵盖服务特性要求、服务管理要求以及相应的评价方法。鼓励认证机构优先选用符合上述要求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认证依据。4. 服务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现行标准无法满足认证需求,确需自行制定服务认证技术规范的,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可行性论证、符合性自查、相关方意见征集、动态维护及记录保存等管理制度。服务认证技术规范原则上应当涵盖服务特性要求、服务管理要求以及相应的评价方法,相关技术指标和要求优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体现创新性。5. 服务认证模式要求。服务认证模式应当兼顾服务特性要求测评与服务管理要求审核,且侧重于评价服务的实际效果与顾客体验。不得以服务管理要求审核替代服务特性要求测评,避免认证结果与顾客实际感受脱节。6. 服务认证结果分级要求。认证机构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功能和服务特性的差异进行认证结果分级。认证机构不得对服务认证结果进行过度分级。原则上服务认证结果分级不超过三个等级,以数字形式划分的最高等级不得高于5级(星/A/钻等)。7. 知识产权保护要求。认证机构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认证规则内容不得违反著作权保护等相关规定。(五)清晰界定服务认证证书内容服务认证证书内容应当清晰界定服务认证覆盖范围,明确具体的服务场所。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上使用二维码、雷达图等方式,提供认证依据、服务特性要求测评结果等信息。(六)提供服务认证证书查询路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向公众提供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查询路径。二、规范实施服务认证活动(七)落实服务认证主体责任认证机构作为服务认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保障认证质量的主体责任,着力提升服务认证专业化与公信力,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维护行业秩序,避免出现“价格战”等“内卷式”竞争。不得买证卖证、虚假认证,不得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不得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确保服务认证的有效性。(八)强化服务认证活动管理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对象的服务规模、等级、不同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安全(风险)级别等因素确定服务认证现场审查人日数,并上报审查计划,规范实施服务认证活动。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领域专业能力,实习审查员不得独立实施审查活动。具体要求包括:1. 初次认证时,现场审查(至少包括服务特性要求测评和服务管理要求审核)人日数不得低于2人日。涉及“住宿服务;食品和饮料服务”“邮政和速递服务”“电力分配服务;通过主要管道的燃气和水分配服务”“金融中介、保险和辅助服务”“科学研究服务”“电信服务;信息检索和提供服务”“教育服务”“卫生保健和社会福利服务”“污水和垃圾处置、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等领域的,现场审查人日数不得低于3人日。服务特性要求测评的人日数不宜低于服务管理要求审核的人日数,且应当与其工作量相匹配。2. 认证机构在编制审查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服务活动正常运行和易发生质量安全风险的时段(如夜班、高峰时段等),并根据认证对象类型合理确定服务认证范围覆盖的有效人数。3.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认监委关于认证人员现场审核网络签到监管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国认监〔2021〕3号)中“实施要求”相关规定,在认证审核签到系统中(微信“认证到”小程序)对服务认证现场审查进行签到。4. 召开首、末次会议时,服务认证受审查方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出席。服务认证受审查方需对组织的服务运行与管理、认证准备等情况进行介绍。认证机构应当记录首、末次会议的全部参会人员、主要发言内容等信息,保存于服务认证档案中。5.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认证规则要求,对审查计划中全部服务场所的服务特性要求进行测评,原则上不得减少现场审查时间,尤其是服务特性要求测评时间。服务特性要求测评方法应当至少包含服务体验、现场测试、现场观察、顾客调查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不得仅通过查阅资料或文件记录等方式进行服务特性要求测评。6. 认证机构应当现场收集服务认证受审查方现行的确保服务特性要求持续有效的管理文件,包括服务标准、服务工作手册、服务规范性文件等,并保存于服务认证档案中。召开末次会议前,服务认证受审查方应当对现场审查结论进行确认。(九)加强服务认证人员管理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有关要求,制定与获批服务认证领域相关的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并加强管理,确保服务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持续符合要求(部分服务认证领域认证人员教育专业要求见附件2)。(十)完善服务认证人员能力评价认证机构对服务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评价及其结果负责,应当综合考虑人员的知识能力与技能水平,动态评价专业能力。不得仅依据资格条件(如是否为注册审查员)或专业知识培训代替专业能力评价。评价结果要基于服务认证领域及相应岗位进行,并有充分的证据支撑。三、强化服务认证规范有序发展的支撑(十一)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认证机构要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为服务认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人才储备。鼓励认证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自身能力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推动服务认证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十二)提升技术支撑效能认证技术研究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技术支撑效能,结合服务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好服务认证制度创新研发,为认证行业发展和人员能力提升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十三)增强认可支撑效能认可机构要强化服务认证领域认可制度顶层设计,增加高质量服务认证的认可制度供给。鼓励认证机构结合自身能力,积极申请服务认证的认可,提高认证结果的国际公信力。鼓励各相关方优先采信通过认可的服务认证结果。(十四)推动数字化技术运用认证机构要在服务认证人员管理、活动监控、风险控制等方面深化数字化布局。鼓励认证机构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构建适配现代服务业应用场景的服务认证数字化平台,实现认证决策科学化、服务过程可溯化、风险预警前置化,全面增强合规治理效能。(十五)推进国际化发展认证机构要着力构建国际化服务认证推广体系。鼓励认证机构依托双多边国际合作机制,宣传推介中国服务认证的先进经验与创新成果,深度参与国际服务认证规则制定,全面提升技术规范的全球适配性,促进国际市场对中国服务认证体系的信赖。(十六)推动高品质服务认证建设鼓励认证机构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推动研以致用、研用相长的创新模式,打造兼具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中国服务认证品牌,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附件:1. 服务认证领域与典型认证对象对应关系表2. 部分服务认证领域认证人员教育专业要求国家认监委2026年4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信息来源 国家认监委

衡阳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专家库专家名单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湖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持续深化质量提升行动,打造质量品牌,强化质量基础设施专家队伍建设,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了衡阳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专家库专家。如有质量与品牌服务需求,可电话预约咨询!衡阳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专家库专家名单.zip

最新 | 制造业计量领域首个政策性文件!工信部印发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制造业计量创新发展的意见,是制造业计量领域首个政策性文件。提出到2027年,制造业计量发展取得积极进展,突破100项以上关键计量校准技术,制修订300项以上行业计量校准规范,研制100台套以上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制造业计量创新发展的意见工信部科〔2025〕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计量是制造业的重要技术基础之一,融入产品设计、研发、生产、试验、使用的全过程,包括计量器具研制、检定、校准、维修、咨询、培训等。制造业计量是计量在制造业领域的创新应用和具体实践,通过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有效保障产品的一致性和互换性,支撑产业提质增效,实现科学管理,对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制造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部署,推动制造业计量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引领、基础先行、系统推进、协同发展的基本原则,以提升制造业计量创新能力为主线,以实现精密测量为目标,加快突破制造业计量关键技术和装备,建立健全先进的计量校准服务体系,形成高效的制造业计量服务网络,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目标提供坚实支撑。到2027年,制造业计量发展取得积极进展,突破100项以上关键计量校准技术,制修订300项以上行业计量校准规范,研制100台套以上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培育50家以上仪器仪表优质企业,推动建设10家以上制造业高水平计量校准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网络基本完善,服务能力基本覆盖重要产业领域。到2030年,制造业计量创新水平持续提升,技术服务网络更加完善,重要领域计量综合实力大幅增强,有力支撑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强化制造业计量有效供给(一)突破计量关键共性技术在量子、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领域,聚焦“测不了、测不全、测不准、测不快”等难题,通过“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创新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方法,突破一批关键计量技术。主动适应国际单位制量子化变革发展和数字化、扁平化量值传递溯源新趋势,研究量子计量、数字化模拟测量、动态量和极值量等综合参量的准确测量等技术。开展计量软件功能安全测评等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展工况环境的在线、动态、实时、远程、多参数校准技术研究和应用。加强与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先进计量技术互鉴互促,推动计量共性技术军民融合发展。(二)加速高端计量器具研发梳理重点产业链计量标准器具供给能力,形成产品图谱和清单。瞄准国际先进水平,研发一批高精度、集成化、智能化的计量器具。加强计量器具的中试及应用验证,提高自主计量器具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和适用性,提升基于安全可靠测评的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的数字技术产品集成应用和兼容适配水平。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作用,引导使用自主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化。(三)加强标准物质开发编制标准物质发展目录。加快化工、石化、钢铁、有色、建材、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电子、通信等重点领域的标准物质研制和应用。优化生产工艺,提升标准物质不确定度水平。建立标准物质质量追溯制度,加强量值核查验证,形成研发、生产、应用全寿命周期的监管能力。(四)完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根据产业发展现状,分类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推动计量技术规范与先进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协同发展,提升计量技术规范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加强与国家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协同,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制定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依据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依据计量校准规范开展计量校准。面向未来产业计量检定校准需求,超前部署计量技术规范体系。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计量规则和规范制修订,增强国际话语权。加强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的推广应用,提升行业服务能力。(五)培育优质仪器仪表企业强化计量对仪器仪表产业的基础保障作用,推动计量与仪器仪表产业互促共进。对标国外先进水平,培育一批具有生态主导能力的高端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龙头企业。引导仪器仪表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坚持专精特新方向,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培育更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引导仪器仪表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强化质量支撑、树立优质品牌形象,提升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着力提升仪器仪表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端仪器仪表产业集群。(六)打造计量专业人才队伍鼓励计量技术骨干参与制造业计量技术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培养既熟悉产业情况、又掌握较高计量技术水平的综合型、应用型人才。加大计量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专家与智力资源的引进力度,发挥海外计量测试高端智力的作用。完善制造业计量人才的评价、保障和激励机制。三、深化制造业计量应用赋能(七)创新计量服务模式支持制造业高水平计量校准技术服务机构、专业计量站、校准实验室以及其他从事计量工作的有关单位等(以下统称计量机构)开展计量器具研制、检定、校准、维修、咨询、培训等“一站式”服务,为企业提升精密测量水平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强化采用校准的方式,保证产品设计、研发、生产、试验、使用全过程的量值准确。鼓励计量机构创新服务模式,采取驻厂、驻园区等多种形式就近就地提供计量校准服务。(八)强化计量检定服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宣传,督促制造业领域落实好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法进行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九)建设计量技术服务机构系统布局制造业高水平计量校准技术服务机构建设,面向制造业需求开展计量技术攻关、高端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研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等。鼓励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制造业高水平计量校准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制造业高水平计量校准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效能评估,确保规范运行、高效发展。(十)健全先进计量服务体系推动制造业高水平计量校准技术服务机构、专业计量站和校准实验室共同构建高效服务网络,运用“互联网+计量”的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鼓励计量机构“随企出海”,支撑我国制造业全球布局。鼓励计量机构多元化发展,开展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试验验证、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四、推进制造业计量创新升级(十一)健全先进的计量管理组织开展企业计量管理培训,引导企业将计量管理要求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推动计量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协同发展。鼓励企业通过提升计量能力实现降本增效提质,增强市场竞争力。对计量管理存在短板弱项的企业加强指导并敦促完善。强化仪器设备溯源性要求,梳理试验和生产过程关键参数测量方法和测量程序,建立必要的计量标准装置,合理利用社会化服务能力,保证仪器设备的量值准确可靠、溯源有据。(十二)推动计量高端化发展鼓励区域性、中小型计量机构做大做强,推动制造业计量集聚发展,建立一流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升级服务品质。鼓励运用先进技术和理论创新服务模式,拓展高附加值计量服务,高效响应并精准实现企业精密测量需求。加强高准确度和高可靠性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等产品高效供给,加快计量技术规范高质量迭代,提升计量技术水平。(十三)促进计量智能化转型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在制造业计量领域的应用,加大计量标准装置、计量服务的数智化改造力度,优化校准方式和管理模式。推进制造业计量数字化,研究建立制造业计量数据库,加强计量数据的智能化采集、分析与应用,建设重点产业链计量和标准能力提升公共服务平台。推进计量资源的网络化连接,推动计量数据共享,实现计量与制造过程、产品质量管控一体化,提升制造业计量网络化服务能力。(十四)推进计量绿色化升级将制造业计量与工业绿色低碳安全同步推进,全面推广低能耗、低排放的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广泛推行电子证书,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引导仪器仪表企业建设绿色生产线,开展能源和污染物全过程动态监测、精准控制和优化管理,提升资源利用水平。研究碳计量技术,探索“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碳计量体系,为国家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支撑。五、强化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协同,落实好现有支持制造业计量的政策措施,在相关国家重大专项实施中强化制造业计量任务。引导地方发挥特色优势,制定有效的落实举措。组织实施制造业技术基础提升专项,提前部署一批前沿计量技术研究和计量器具等预先性研究项目。推动自主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纳入首台(套)相关目录,发挥好首台(套)保险补偿试点政策作用。(二)增加资源投入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计量机构的融资支持力度。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鼓励早期投资、创业投资加大对制造业计量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计量机构上市融资。健全激励企业增加计量投入的普惠性政策体系,对企业新购置的计量器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注重行业指导充分发挥行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计量现状调查研究和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反映企业计量诉求和行业计量共性问题。支持开展制造业计量技术专题研讨,引导会员单位参与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定、推广应用。推动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创新载体与行业协会加强沟通交流,在信息发布、技术对接、研讨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共同推动制造业计量协同发展。(四)深化国际合作支持企业积极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统筹用好现有实践基地平台,建立国际化的计量研发中心和计量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与相关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合作,持续完善制造业计量国际合作交流体系。鼓励跨国公司、国外科研机构等在我国建设前沿计量技术研发中心,推动国内外企业联合开展制造业计量技术研发应用。积极参与国际计量比对,稳步提升国际互认的计量校准测量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6月7日信息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总局令第100号,制定出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出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配套同步实施。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称食品)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识是指在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和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第四条 食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进行合规评价。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全国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三)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四)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第八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食品标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第九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第十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或者有多层包装的,如外包装易于开启识读或者透过外包装能清晰识读内包装上的强制标示事项,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第十一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使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与标注内容有对应关系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但是使用的繁体字、拼音和外文字高不得大于相应内容的规范汉字字高。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其中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应当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保证清晰识读。第十三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符号、数字进行标注,且字体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当不大于3。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50平方厘米的,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应当不小于2.0毫米;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0平方厘米的,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应当不小于2.5毫米。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3.0毫米,但是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2.0毫米。第十四条 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且标注的具体日期不易脱落。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且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标注具体日期的部位应当易于查找。第十五条 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应当根据生产工序完成情况确定,最小销售单元为单层包装的,应当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最小销售单元有多层包装的,应当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包装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可以将相应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的,应当标注不晚于最早到期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或者逐一标注保质期到期日。第十六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存在下列情形的,食品名称应当按照相应要求标注:(一)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二)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应当在名称中冠以“仿”“素”或者“某植物”等字样;(三)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第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标注的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等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还应当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名称、地址。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第十八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配料表应当以“配料”或者“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可以用“原料”或者“原料与辅料”代替。分装食品应当注明“分装”字样,其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配料表信息。第十九条 定量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净含量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液态、半固态或者黏性食品,应当用体积或者质量单位标示;固态食品应当用质量单位标示;不宜用质量和体积单位标示的食品,可以用长度单位标示。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原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以质量或者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非定量预包装食品无法标注净含量的,应当标注“计量称重”等字样。第二十条 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食品的,应当标注规格。其中,定量包装食品属于同种的,应当标注单件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定量包装食品属于不同种的,应当标注每种不同定量包装食品的单件净含量及相应件数,或者每种不同定量包装食品的总净含量。第二十一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包括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可以仅标注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但是应当执行生产时对应标准的有效版本。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可以不标注产品标准代号。第二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是实际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编号。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不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第二十三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贮存条件、警示标志、警示语或者注意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在食品包装上同时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标签内容的,其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要求,并与食品包装上同时展示的食品标签内容保持一致。第三章 特殊食品标签规定第二十五条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标签已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以不另附说明书。第二十六条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除前款规定外,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同时标明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等信息,并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明警示用语。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标明“营养素补充剂”字样。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单元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的,在标签上至少应当标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以及保健食品标志、生产企业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警示用语等。第二十七条 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注册号或者备案号、警示用语区以及警示用语、净含量和规格等信息应当集中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同一区域展示。最小销售单元有多个独立包装或者有多层包装的,外包装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最小销售单元的标注要求,其中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食用量以及食用方法。但是,拆除外包装后能够单独销售的保健食品包装,也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最小销售单元的标注要求。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名称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标注。产品名称中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使用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该商标的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产品名称中商标名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不得引人误解其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第二十九条 保健食品标签标注的规格应当为最小制剂单位的质量或者体积;标注的净含量应当为最小销售单元中所含产品的质量或者体积,或者最小制剂单位的规格及其对应数量。第三十条 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不得在标签上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在标签上对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第三十一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注册号、净含量(规格)、适用人群以及“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应当集中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同一区域展示。第三十二条 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办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规定。第四章 食品销售标示要求第三十三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拆除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后以计量方式销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标明相应内容。拆除外包装后的独立包装上已标明前款规定的全部信息的,可以不另行标明。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等食品标签信息。除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变化的内容外,销售主页面刊载的食品标签信息应当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第三十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食品标识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平台内的食品标识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 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并分别具体注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或者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实体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网络销售保健食品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标识标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认定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预包装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五)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食品标识违法行为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规格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规格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餐饮服务环节的现制现售食品和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仅用于出口的食品,其标签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第五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同时废止。信息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信部发文:鼓励这一行业企业建立内部实验室并获CNAS认可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2025版)》和《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3号,以下分别简称《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规范条件》选取家用灭火器和过滤式呼吸器两类重点产品,生产条件与产品质量部分明确申请企业的重点产品应当符合现行标准,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具备相应的生产与检验检测设备等要求;鼓励企业建立内部实验室并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 第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家庭安全应急产品行业规范管理,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应急装备重点领域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任务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编制了《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2025版)》和《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附件:1.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2025版)2.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2月20日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2025版)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基层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引导家庭安全应急产品生产企业持续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一、总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家庭安全应急产品涵盖了灭火器、灭火毯、呼吸器、燃气报警、应急手电等多种逃生、自救求救和预警工具。本规范条件选取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包含两类:一是灭火器,具体为简易式灭火器、3kg以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L以下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二是呼吸器,具体为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产品面向家庭、车载及相关室内环境使用,供人员在发生室内火灾(如厨房火灾、电气火灾、家具及织物火灾等)、私家车火灾时,灭火及逃生使用。(二)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企业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二、基本要求(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业务时间不少于三年。(四)生产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并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五)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应具备良好信誉,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六)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1500万元,涉及本规范条件的产品销售量应不低于6万件;呼吸器生产企业的营业收入年均不小于1200万元,涉及本规范条件的产品销售量应不低于4万件。三、企业布局与选址(七)生产企业应符合生态环境要求,选址应符合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所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八)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鼓励企业进入安全应急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四、生产条件与产品质量(九)企业应具备与其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与检验检测设备(具体设备可与所列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相关功能性能):1.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具备灭火器水压试验和瓶体爆破试验设备、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喷射性能试验设备。使用干粉灭火剂的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具备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松密度、含水率和粒度分布检验设备;使用水基灭火剂的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具备水基灭火剂pH值和表面张力试验设备。2.呼吸器生产企业应具备一氧化碳防护性能试验装置、滤烟性能检测仪、可燃性检测装置、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试验装置等检测检验设备。3.企业应保存清晰、完整、可追溯且保存期限不低于24个月的产品检验记录或出厂检验项目表。4.鼓励手提式灭火器生产企业具备自己生产瓶体的能力。(十)企业应具备规范化的工艺流程,按照GB/T 19001/ISO 9001等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且通过认证机构认证。(十一)企业应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关键岗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对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继续教育制度,确保其具备必要的能力。(十二)产品在出厂、销售前应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获得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证书。产品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灭火器应当符合《简易式灭火器》(XF 86)或《手提式灭火器》(GB 4351)等标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应当符合《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GB 21976.7)。(十三)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产品标识上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标示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十四)大力推动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鼓励企业选择智能化程度高、能耗低、环保水平和资源利用水平先进的生产设施设备;采用节能、节水、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技术与工艺。(十五)鼓励企业取得省级以上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建立内部实验室并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牵头或参与相关产品的标准制修订工作。五、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十六)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十七)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鼓励企业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十八)企业用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鼓励企业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六、消费者权益保障(十九)企业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鼓励企业实施产品应用可追溯管理。(二十)鼓励企业提升产品的维修保养能力,面向消费者提供家庭安全应急产品的规范使用、维护保养知识与相关技能培训,并提供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标准,生产产品质量、使用年限等方面优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七、公告管理(二十一)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安全应急产品生产企业的指导,引导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提升技术能力,提高产品质量,规范企业管理。(二十二)经企业自愿申请,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二十三)有关行业组织应自觉推动规范条件宣贯,强化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全面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八、附则(二十四)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法规按其最新版本执行。(二十五)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本规范条件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家庭安全应急产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申请公告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公告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负责对企业现场核验、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工作,并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公告企业及相关产品推广应用。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报送工作,并对本地区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的《规范条件》执行情况进行核验。第六条 申请公告的企业应自觉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配合材料审核及现场核验。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公告第七条 申请企业填报《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格式见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通过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对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对本地区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相关材料复核,并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复核及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第十一条 公告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交《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格式见附1),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说明与上次申请时的变化情况。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逾期未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企业,视为放弃公告资格。第十二条 未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的公告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等工作,原则上每1—2年开展1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适时对本地区的公告企业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核验。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公告企业出现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正在申请公告或已公告的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于2个月内答复。第五章 变更第十五条 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报告(格式见附2)。(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二)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三)企业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四)企业经营业务改变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五)其他重大变化。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变更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合格后进行变更公告。第十八条 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原公告资格。第六章 整改第十九条 公告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整改:(一)现场核验发现问题的;(二)经核实填报信息存在虚假统计数据的;(三)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第二十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被要求进行整改的公告企业,应在完成整改后及时将有关材料经相应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保留其公告资格。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3个月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公告资格。第七章 撤销公告第二十二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公告资格:(一)1年以上无《规范条件》中相关产品销售业绩的;(二)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三)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四)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五)拒绝接受现场核验的;(六)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七)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八)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九)发生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重大事项的。第二十三条 对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附:1. 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2. 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公告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新版《检验机构认可规则》发布实施
为更好服务检验机构认可业务工作,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近日发布修订换版文件CNAS—RI01:2024《检验机构认可规则》。本次修订主要把第10条款“告诫、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缩小认可范围”第2段改为“CNAS 向检验机构发出专项监督、投诉调查等特定活动通知,或启动对检验机构认可能力和/或认可资格的处置程序后,至上述活动完成期间,暂停受理检验机构的变更、暂停和注销认可资格等申请。”第11.2.2.6 条款“检验机构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在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时,应在2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CNAS 秘书处”。该文件已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各相关机构及人员:为更好地服务于检验机构认可业务工作,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已完成CNAS—RI01:2024《检验机构认可规则》的修订换版工作。CNAS—RI01:2024《检验机构认可规则》于2024年12月1日发布,2024年12月1日实施。上述文件可在CNAS网站(https://www.cnas.org.cn/)“认可规范/检验机构认可/认可规则”栏目中查找下载。附件:CNAS—RI01:2024《检验机构认可规则》🔗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2024年11月29日来源: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11项冰雪运动国家标准
7月21日,11项冰雪运动国家标准新闻发布会在哈尔滨召开。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司副司长徐长兴介绍了标准基本情况,本批标准涉及基础术语、大众运动水平等级评价、冰雪运动培训、赛事组织、场所运营管理5大类。近年来,在冰雪体育发展迅速升温的同时,行业标准尚不健全、法律法规尚待完善,走冰雪运动发展的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道路,对于冰雪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尤为关键。本批11项冰雪运动国家标准的发布旨在推动冰雪运动及冰雪产业可持续发展。在基础术语方面,发布《大众滑雪运动项目基础术语》《竞速类滑冰运动项目基础术语》2项国家标准;在大众运动水平等级评价方面,发布《大众竞速类滑冰运动水平等级评价规范》《大众高山滑雪和单板滑雪运动水平等级评价规范》《大众冰球运动水平等级评价规范》《大众冰壶运动水平等级评价规范》4项国家标准;在冰雪运动培训方面,发布《大众高山滑雪和单板滑雪运动培训规范》《大众冰壶运动培训规范》2项标准;在赛事组织方面,发布《大众滑雪赛事活动规范》《大众滑雪赛事活动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2项标准;在场所运营管理方面,发布《体育场所等级的划分第5部分:滑雪场所星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GB/T 42376-2023 大众冰壶运动培训规范 2023-07-18 2024-02-01GB/T 42377-2023 大众冰壶运动水平等级评价规范 2023-07-18 2024-02-01GB/T 42371-2023 大众冰球运动水平等级评价规范 2023-07-18 2024-02-01GB/T 42372-2023 大众滑雪赛事活动规范 2023-07-18 2024-02-01GB/T 42373-2023 大众高山滑雪和单板滑雪运动培训规范 2023-07-18 2024-02-01GB/T 42375-2023 大众高山滑雪和单板滑雪运动水平等级评价规范 2023-07-18 2024-02-01GB/T 42374-2023 大众滑雪赛事活动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 2023-07-18 2024-02-01GB/T 42369-2023 大众竞速类滑冰运动水平等级评价规范 2023-07-18 2024-02-01GB/T 42378-2023 大众滑雪运动项目基础术语 2023-07-18 2024-02-01GB/T 42370-2023 竞速类滑冰运动项目基础术语 2023-07-18 2024-02-01GB/T 18266.5-2023 体育场所等级的划分 第5部分:滑雪场所星级划分及评定 2023-07-18 2024-02-01标准查询地址:https://std.samr.gov.cn/全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23年“世界认可日”主题宣传海报正式发布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是《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发布实施之年,也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质量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实施《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今年“世界认可日”的中国主题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建设质量强国 促进全球贸易”。海报整体以蓝色和白色作为主色调。蓝色代表信任、稳定和全球化。海报中央为蓝色星球和代表国际贸易的相关图形,以突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国际贸易的相关领域和相关场景。外围围绕着CCC、CMA、ISO 9001、CNAS、中国绿色产品、中国有机产品等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标识,以简单明快直观的表现形式,象征着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以“建设质量强国、促进全球贸易”为着力点,不断彰显质量管理“体检证”、市场经济“信用证”、国际贸易“通行证”的功能作用。海报下方展示了本次“世界认可日”活动的国内主题“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建设质量强国 促进全球贸易”。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确定今年“世界认可日”的国际主题为“认可:支持全球贸易的未来”(Accreditation: Supporting the Future of Global Trade)。“世界认可日”是世界各国宣传和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共同节日。为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在全球的广泛发展,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联合将每年6月9日确定为“世界认可日”。每年“世界认可日”前后,世界各国都会开展相关宣传推广活动。 国际化是认可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是两大国际认可组织,旨在通过建立运行全球认可多边互认制度,加强合格评定国际标准和制度规则的协调一致实施,促进合格评定结果的国际承认,减少贸易中重复的合格评定,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IAF和ILAC的愿景是“一次认可、一次检验检测认证,全球承认”。IAF/ILAC现有成员机构来自120多个国家和经济体,这些经济体约占全球经济总量的96%,形成了一个广泛的全球认可网络。目前,IAF和ILAC成员认可机构在全球范围认可了12000多家认证机构、85000多家实验室和13000多家检验机构、600多家能力验证提供者和200多家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IAF/ILAC及其承认的区域认可合作组织的多边互认协议范围包括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人员认证、审定核查、检测、校准、检验、能力验证、标准物质生产等各类认可制度,共同为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提供全球性质量解决方案。来源:国家认监委

重磅!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3年版)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目录》共包含14类247种工业产品。通知要求,动态评估,实施科学监管,坚持问题导向,根据监管实践和形势变化,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实施动态调整,强化依据标准监管,科学采取监督抽查、生产许可、风险监测、专项整治、认证认可、缺陷召回等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国市监质监发〔2023〕5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质量安全治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等文件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因地制宜,推动目录实施。坚持系统观念,结合本地区中心工作、产业发展状况、质量安全形势、监管资源和技术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在充分研判和论证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进一步提高目录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二、动态评估,实施科学监管。坚持问题导向,根据监管实践和形势变化,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实施动态调整,强化依据标准监管,科学采取监督抽查、生产许可、风险监测、专项整治、认证认可、缺陷召回等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三、强化协同,释放监管效能。强化统筹协调,加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省际协同、区域协作,进一步构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国一盘棋”的工作格局。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实施情况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附件: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3年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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